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安执字第00037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4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郭某申请执行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0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许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赵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赵某在安阳商都农商银行水冶支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栓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程秀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