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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安执字第00032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卜某,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吴某申请执行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4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545号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安执字第00032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卜某,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吴某申请执行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4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卜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卜某在邮政储蓄银行铜冶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玉堂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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