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安执字第00032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卜某,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吴某申请执行卜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4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2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卜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卜某在邮政储蓄银行铜冶支行的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玉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