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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陶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XX,男,1963年10月01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XX,男,1963年10月01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被告人陶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陶XX酒后驾驶一车牌号为豫QFH517的力帆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南县金铺派出所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陶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陶XX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陶XX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某某、羊某某、邱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单、(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1929号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汝南县公安局金铺派出所出具的自首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0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清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