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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XX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XX,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XX,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苏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购买的种植在汝南县板店乡中心小学北院墙外57棵树木砍伐。经鉴定,该57棵树木立木材积为13.509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X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X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郭 伟
审 判 员  林 森
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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