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小三申请复议决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5)焦执复字第02号 申请复议人李小三,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焦作市山奇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陟县。 申请复议人李小三因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武法拘字第4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5)焦执复字第02号

申请复议人李小三,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焦作市山奇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陟县。

申请复议人李小三因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武法拘字第48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李小三认为,执行标的50余万元,武陟县人民法院已扣押被执行人焦作市山奇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奇公司)价值90多万元的机器设备,查封承担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付雪成一幢价值200多万元的厂房,冻结付雪成妻子银行存款4万余元,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为由对其拘留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撤销拘留决定。

经审查,焦作市晟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太公司)申请执行山奇公司、付雪成、焦作市七星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山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山奇公司没有按要求履行义务。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将山奇公司的部分机械设备及原材料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李小三作为山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擅自将法院查封财产中的5台机械设备、2300根方钢及部分反射灯盘予以转移处置。武陟法院为此决定对李小三拘留15日并无不当。李小三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拘留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小三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