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爱萍,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红,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寇宏,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山阳春天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焦作市。 负责人郭保杰,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万超,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言辉,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 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艳红、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山阳春天工程项目经理部、杨言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四建公司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爱萍,被上诉人王艳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寇宏,被上诉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山阳春天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委托代理人张万超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言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山民一初字第005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贾文宇 审 判 员 司园春 代审判员 米新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