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3—4号 申请执行人李桂花,女,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徐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玉民,男,汉族,1956年10月13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郑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玉民未能履行。2014年6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2014年9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玉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玉民名下的财产,已被多个法院实施查封和轮候查封。经多方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商执字第52号案、第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云山 审判员 夏子军 审判员 段 旭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丽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