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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花申请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34号 申请执行人李桂花,女,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徐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玉民,男,汉族,1956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3—4号

申请执行人李桂花,女,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徐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玉民,男,汉族,1956年10月13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郑民三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玉民未能履行。2014年6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2014年9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玉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玉民名下的财产,已被多个法院实施查封和轮候查封。经多方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商执字第52号案、第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云山

审判员  夏子军

审判员  段 旭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丽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