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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广与董芳,原审第三人高顺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广。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高顺利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广。
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高顺利,男,汉族。
上诉人孟广因与被上诉人董芳,原审第三人高顺利合同纠纷一案,董芳于2013年7月29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孟广协助办理郾城区嵩山路锦绣天地2号楼36号、42号(阁楼)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过户费用。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日作出(2013)郾民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孟广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广的委托代理人王超,被上诉人董芳的委托代理人陈海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高顺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曹志刚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吴增光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楚军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