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国建,男,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代理人:肖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文革,男,回族,住兰考县。 再审申请人徐国建因与被申请人沈文革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国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应当追加王春法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却未追加。二审应当对股金证支取凭证上的“王亚威”的签字进行鉴定却未进行鉴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春法与徐国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王春法并非将股金证10万元出借给了徐国建而是出借给了沈文革。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王春法实际向徐国建支付了10万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沈文革实际向王春法支付了10万元。有证据证明沈文革已经向他人追回了有关款项,不应再向徐国建追偿。 本院认为:沈文革提交的2009年12月31日的借条显示借款人为徐国建,担保人为沈文革及郭红珍,王春法证明沈文革已还款10万元,故一审判决徐国建给付沈文革10万元,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徐国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驳回徐国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马建庄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