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星山,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令乾,河南千盛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丹。 委托代理人杨建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李丹因与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公司)、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望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1日起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精英公司、博望公司支付李丹中介费60万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精英公司、博望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各4900元。 审判长 胡云鹏 审判员 葛瑞萍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