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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与河南精英置业有限、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星山,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博望置业有限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星山,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令乾,河南千盛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丹。
委托代理人杨建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李丹因与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公司)、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望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1日起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精英公司、博望公司支付李丹中介费60万元及利息。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精英公司、博望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各4900元。
审判长  胡云鹏
审判员  葛瑞萍
审判员  李新广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