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众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予立,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亚新,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宋小旺,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县第三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李佰胜,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社胆、赵合江,该校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河南众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公司)因与兰考县第三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兰考三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众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亚新、宋小旺,兰考三中的委托代理人王社胆、赵合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由错误,对于双方协议的履行基本情况能够查明但未予认定,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众兴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676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邓 强 审 判 员 李翠莲 代理审判员 申和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