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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众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兰考县第三高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众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予立,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亚新,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宋小旺,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众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予立,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亚新,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宋小旺,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县第三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李佰胜,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社胆、赵合江,该校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河南众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公司)因与兰考县第三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兰考三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众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亚新、宋小旺,兰考三中的委托代理人王社胆、赵合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由错误,对于双方协议的履行基本情况能够查明但未予认定,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众兴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676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邓 强
审 判 员  李翠莲
代理审判员  申和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