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9号 上诉人贾张氏。 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兰考**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贾鹏。 被上诉人贾永兴。 被上诉人贾伟。 贾永兴、贾伟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春红,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贾永兴、贾伟共同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贾张氏因与被上诉人贾鹏、贾永兴、贾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贾张氏共有8个子女,其丈夫贾建坤已去世。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所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上显示,贾张氏丈夫贾建坤在**村四组有一长32米,宽31米,总面积为992平方米,折市亩为1.486亩的宅基地。贾张氏要求依法分割的位于兰考**乡**村四组的宅基地为东西长65米,南北宽39米,东临韩家,西临大路,面临张家,北临皇甫排,共计2535平方米。诉讼过程中,贾张氏没有提交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只提交了1998年1月18日的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且要求分割的面积与登记清理表上面积严重不符。贾张氏及贾建坤在世所建的六间房屋已不存在。贾张氏爱人贾建坤已病故,贾张氏尚在。 另查明,贾张氏的五个女儿,贾瑞玲,1954年11朋29日生,贾换玲,1958年3月27日生,贾美玲,1961年4月6日生,贾九玲,1967年11月29日生,贾瑞又名贾晓玲,1971年1月29日生,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书面材料,明确表示,放弃分割兰考**乡**村四组的房地的财产权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1953年土地证、个建房登记清理表、土地转让协议复印件、分家析产协议、贾伟签字的边界证明复印件、**村委证明、照片、电话录音、贾张氏五个女儿的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贾张氏要求对其夫妇位于兰考县**乡**村四组的老宅基地及地上房产进行分割,从证据上看,贾张氏诉请分割的房地产没有权属证明,诉请分割的土地使用权与其实际使用面积不符,且贾张氏爱人贾建坤在世时为其三子主持分家的六间房屋已不存在。《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殊身份所体现的特定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现房屋已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不是遗产的范畴。双方目前争议的实质是老宅基地的分割问题,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关于宅基地的归属使用问题,双方当事人应找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贾张氏未经政府部门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此规定相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张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贾张氏。公告费260元,由贾张氏负担。 贾张氏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贾鹏答辩称:同意贾张氏的上诉意见。本案应由人民法院处理,原审裁定驳回贾张氏的起诉错误。 贾永兴、贾伟答辩称:上诉人对该宅基地没有有效的使用权证,对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贾张氏诉请分割的房产没有权属证明,且贾张氏与其爱人贾建坤所建的六间房屋已不存在,该诉请已无实际意义。贾张氏起诉要求对老宅基地进行分割,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殊身份所体现的特定的用益物权,不属于遗产的范畴,依法不能继承。且贾张氏提供的个人建房用地清理登记表上显示的宅基地面积与其实际使用面积不符,双方目前争议的老宅基地的分割问题,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所以,本案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审裁定驳回贾张氏的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国胜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李翠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亚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