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魏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位于龙亭区***胡同**号的房屋原有面积27.88平方米,婚后魏某与吕某某向朋友举债15万余元翻建至目前的200多平方米,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二)一、二审判决将该房屋判给徐某某所有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魏某对该房屋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应当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且该房屋是魏某和徐某某到处找朋友借钱翻建所成,债务至今未还清。 本院认为:(一)魏某称翻建开封市龙亭区***胡同**号房屋时向朋友借款15万元,但魏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用于翻建房屋及装修。(二)吕聚宝生前名下还有开封市南关区***东街**号*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一套,魏某和徐某某均是吕某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审判决开封市龙亭区***胡同**号的房屋归徐某某所有,开封市南关区***东街**号*号楼*单元*层*号房屋归魏某所有,二审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魏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