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科刚,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3年11月8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洪涛,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科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科刚及其辩护人冯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初,被告人宋科刚在新乡县古固寨镇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江南温泉洗浴店。2013年6月至9月,被告人宋科刚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该洗浴店一楼女部上搭建二楼,致使该违章建筑于2013年11月7日发生坍塌,造成5人死亡,12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科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科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随卷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宋科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宋科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此次事故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被告人宋科刚系初犯、犯罪后投案自首,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初,被告人宋科刚在新乡县古固寨镇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江南温泉洗浴店。2013年6月至9月,被告人宋科刚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该洗浴店一楼女部上搭建二楼,致使该违章建筑于2013年11月7日发生坍塌,造成5人死亡,12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各被害人进行了逐一赔偿。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验检查记录:2013年11月7日17时许新乡县古固寨镇江南温泉洗浴女部浴区发生坍塌; 附:现场图一张;现场照片57张。 2、被告人宋科刚户籍证明一份:被告人宋科刚,男,生于1975年10月5日; 3、被害人人口基本信息; 4、新乡市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张某癸、李某乙、位某死亡; 5、新乡县急救中心出诊登记表; 6、新乡县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张某壬、孟某某死亡医学证明书; 7、新乡市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关于被害者伤情证明: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等人的伤情证明; 8、新乡市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费用清单; 9、被告人到案证明:被告人宋科刚于2013年11月7日晚,投案自首; 10、被告人无前科证明:被告人宋科刚无违法犯罪记录; 11、新乡县古固寨镇江南温泉洗浴“11.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宋科刚作为温泉洗浴负责人,违法违规改扩建筑,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浴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2、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杨某某、于某某、李某甲等人受偿后不再向甲方宋科刚主张任何民事责任; 13、收到条:杨某某、于某某、李某甲等人收到宋科刚赔偿款收到条; 14、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我弟弟宋科刚开始营业江南温泉洗浴。今年10月份生意淡季时,我弟和我说,想在厨房上接个二层,我说那是个伙房,那样不安全,不中。后来我弟又给我说他问好几个人说没事。今年阴历十月一日前段时间,江南温泉洗浴的深水井坏了,冬天打井一直到今年三、四月份才结束开始营业。我去那看,见厨房已被接了一层。我和我弟没有签合同,我丈夫程某某,宋科刚的妻子签有租用协议。 15、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我是江南温泉浴池的职员,浴池是坐东朝西的,我们浴池一共有三间大房间,北边两间是男部,南边的一间是女部。女部一共两层,一楼有个大池,二楼全部都是淋浴。女部的二楼是今年7月份老板找人加盖的。2013年11月7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我在女部鞋房坐着,听见我们浴池女部负责搓背的一个服务员说:“女部房顶塌了”,我以为是女部房顶装修的部分掉下来,就没在意,约5、6分钟从女部跑出来一位女客人,很慌张的向我要她的鞋并对我说:“女部的房顶全部掉下来了”。随后我,张某丁、冯某甲、冯某乙4个人就进去救人了,我们到女部后救出一位女客人后,派出所、消防队的人就到了,坍塌时女部应该共有18人。 16、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7日下午大概五点半左右,我刚从男部浴池洗手回来,看见从女部跑出一个女的,喊,“上头掉下来了”,我还以为是吊顶掉了,后来女部里又跑出来几个人,这时候我们觉得不对劲,俺澡堂的张某丁先跑进到女部里,没一会他跑出来,说找撬杠,我才感觉到事情严重了,之后才知道是女部的房顶塌了,然后大家伙急急忙忙的打120,110求救,之后来的人越来越多,我就一直在大厅那帮忙,中间也见到有人受伤,120来了都拉走了。 17、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7日下午大概五点多,我正在澡塘吧台,从女部里跑出一个女的,说顶塌了,一开始我还以为是里面的吊顶掉了。后来俺澡堂里女部搓背的女的说快救人,我们就赶紧救人,后来120、119都过来了。 18、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证实:江南温泉洗浴出事的位置原来是喜盈门酒店的厨房,喜盈门倒闭之后,宋科刚租下这块地方盖浴池,将原来厨房那一块装修成女部,2013年3月份开业了,我老婆是宋科刚姨姐了,浴池装修的时候,我就经常帮忙照看,需要整平我就帮忙整平。开业之后,一直到天热,大概七、八月份时,宋科刚找我借脚手架、活灰机,我问他干啥用了,宋科刚跟我说是想在女部上面接一层新板房。我把东西借给他之后,宋科刚自己找了六、七个工人在女部上面接盖了一层彩板房作为女部用房,好像还没起用了,昨天下午5点多钟出事了,女部一块预制板折了房塌了。 1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9年至2011年在古固寨供销合作社对面(新延公路)建了喜盈门大酒店。当时是与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申店村程某某签的合同,程某某是房东。我在程某某的房南边建造一厨房。大概十米长六米宽约有六十平方。没有签订合同,施工的是古固寨镇后辛庄张某乙。我提供原材料,张某乙只管施工。古固寨纸厂东边有个预制板厂,我在那厂里订的预制板,他们送到俺建的饭店我们给他支付钱,每块板贰佰壹贰拾元。预制板是六米长的高空板。建厨房时我给张某乙说标准,张某乙施工,无图纸。 20、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是新乡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现在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业务,原来在单位的实验室,做水电检测,现场砼构件检测。开办预制砼构件加工厂需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省建设厅发的资质等级证书等手续。企业(生产厂家)提供相关的材料报到县建设局进行审核后,再上报市建委,最后由市建委上报省建设厅审批,按国家相关规定。当时,我们的检测是抽样检测的,我们的证书证明抽样的样品(来样)的质量合格,现在没有这个证书了,大概07或08年以后就没有这种证书了。生产砼构件的执行的标准是现行国家颁发的标准图集,图集太多了,我记不清了。 21、证人冷某某的证言证实:现在固古寨江南温泉洗浴之前是喜盈门大酒店,喜盈门大酒店盖厨房时用的空心板是张某乙通过我进的新乡万正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板。新乡万正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老板是固古寨镇中街村的银家听。公司有工商执照、税务执照等。 2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宋科刚找到我让我给他粘地板砖,我就先到女部二楼看了看。当时女部二楼主体已经盖好了,就差内部装修了。他的浴池男部的地面原来也是我粘的地板砖,因此就没有说价钱,按照原来男部粘地板砖的价钱,墙体一平米十五元,地面一平米十五元或者二十元的价格走了。宋科刚提供原料,我按照他的要求就开始施工了,总共花了二十多天的时间。粘地板砖之前,先在地面上铺了一层防水丙纶布,丙纶布就跟纸一样薄,没有多厚更没有啥重量,之后就是在上面粘地板砖,地板砖下用于铺平的水泥大概就是四厘米厚,一共就这么厚,都是在原来的房顶上做的。在粘地板砖时没有设计图纸,都是按照宋科刚的要求干的。原来的房顶有坡度,房顶南边比北边稍微低约七、八厘米。 23、证人汪某乙的证言证实:今年天正热的时候,宋科刚找到我跟我说想安装彩板房顶,因为我是在活动板房彩板厂上班的,我就跟他去看了,就在江南温泉女部上面,墙体已经垒好了,我量了尺寸,建议到小店做活动房的厂家看看,我就和宋科刚一块去小店,因为建浴池,必须考虑到防锈,我就建议宋科刚买PPC板(中间是泡沫,一面是铁皮,一面PPC材料板,厚度大概是十公分多一点,泡沫有十公分厚)总共买了一百多米,有十几块一块六米五长,买PPC板的地方在小店工业园区科隆对面,具体厂名叫啥我记不起来了,另外在小店宋屯村一家卖钢管的叫啥名不记了,把这些东西买回来以后,我给宋科刚联系了一个小店贾李庄那一片的专门安装活动房顶的人,然后贾里庄那个人跟宋科刚联系,那个人又找人安装的房顶。这个人是在他到我们厂里推销他是干安装活动房的时候我认识的。我只记了他一个电话存到手机里,也不知道他叫啥名,这次宋科刚正好有安装彩板顶这个活,我就想到这个人联系的他。 24、证人汪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六、七月份时,宋科刚在富康小区里找到我,跟我说想让我给他的浴池女部上面接一层砌墙体了,第二次宋科刚喊我去干时,已将把原先的三、四十公分的墙体清除了,一层已经上好了新砖,我就找几个瓦工干了五天半,按照宋科刚的要求盖好了。我们没见图纸,我们按宋科刚要求砌平整就行了。 25、被告人宋科刚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11月7日傍晚约17时许我岳母给我妻子张某甲打电话说:“浴池房顶掉了”。电话还没说完就挂了,我妻子对我说后,我就赶紧给在我浴池对面开的名利快捷店的名利打电话说:“澡堂出事了,你赶快去看看。”过了一会我又给名利打电话,名利对我说:“你赶紧来吧,女部一楼的预制板断了,房顶塌了砸伤很多人”。我的浴池在新乡县固古寨镇派出所斜对面,在2012年12月份开始打井、装修,2013年2月20几号试营业的,2013年3月初开始正式营业。在老新长线路南边。我们浴池一共有三大间房,北边两大间是男部,南边的一间是女部。女部一共两层,女部的二楼是加盖的。二楼房顶是那种简易房用的那种中间是泡沫两边是铁皮的材料盖的。二楼防水是我朋友田某做的。江南温泉洗浴的房子是我租用程某某的,以前是开饭店用的,女部一楼以前是该饭店的厨房。我加盖二楼找人问过说没问题可以盖。我加盖的二楼没有图纸,没有到有关部门申报。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科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科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科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马长海 审 判 员 王艳君 代理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星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