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91号 原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礼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阳波。 法定代理人李德宏,系李阳波父亲。 委托代理人崔小霞,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上诉人段礼军与被上诉人李阳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阳波于2014年9月2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段礼军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8339.24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原上诉人段礼军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军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