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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上诉人段礼军与被上诉人李阳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91号 原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礼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阳波。 法定代理人李德宏,系李阳波父亲。 委托代理人崔小霞,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上诉人段礼军与被上诉人李阳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391号
原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礼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阳波。
法定代理人李德宏,系李阳波父亲。
委托代理人崔小霞,济源市天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上诉人段礼军与被上诉人李阳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阳波于2014年9月2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段礼军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8339.24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原上诉人段礼军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该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黄存智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军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