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庆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平 上诉人赵庆军与被上诉人王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东平于2013年10月24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庆军偿还借款10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济民小字第129号民事判决,赵庆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庆军、被上诉人王东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小字第1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庆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孟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