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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智慧诉被告朱文堂、张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479号 原告段智慧,女,1955年12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朱文堂,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张朵,女,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与被告朱文堂系夫妻关系。 原告段智慧诉被告朱文堂、张朵民间借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479号
原告段智慧,女,1955年12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朱文堂,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张朵,女,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与被告朱文堂系夫妻关系。
原告段智慧诉被告朱文堂、张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段智慧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红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智慧、被告朱文堂、张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智慧诉称,被告因生意向原告借款,后于2014年1月20日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借现金618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1800及利息。
二被告朱文堂、张朵辩称,61800元是以前借款及利息合计的数。第一次借款是2009年,当时借款40000元,每年有利息,也给过利息,当时利息按1分5厘计算,后面有按2分计算的,还有按3分计算的。2014年1月20日给原告写了61800元借条后就没有还过钱了。以后的利息愿意按月息1分计算,2015年年底一定还完。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文堂、张朵2009年因做生意向原告段智慧借款40000元,当时利息按月息1分5厘计算,后面有按月息2分计算的,还有按月息3分计算的。每年被告朱文堂、张朵也向原告段智慧付过利息,但一直没有结清本息。2014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经算账,被告朱文堂、张朵欠原告段智慧61800元,就给原告段智慧写了61800元借条,借条上无写明利息。由于被告朱文堂、张朵出具借条后至今没有还款,原告段智慧要求两被告立即还清借款本息,被告朱文堂、张朵表示同意2015年年底还清借款本息,为此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朱文堂、张朵欠原告段智慧借款61800元,有借条为证,证据充分,原告段智慧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61800元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按月息三分支付利息,因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未写明利息及利率,故原告请求的利息应按被告朱文堂、张朵自认月息1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文堂、张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智慧借款618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从2014年1月21日起算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元,由被告朱文堂、张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红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