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刑初字第00314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因犯抢劫罪2001年12月26日被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3月24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4年4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马××在确山县盘龙镇朗陵大道与新建路交叉口附近因故对彭某某进行殴打,将彭某某打伤。经鉴定,彭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马××的供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甲、张某某、许某乙等人的证言,住院病历,鉴定意见,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马××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马××在确山县盘龙镇朗陵大道与新建路交叉口附近因故对彭某某进行殴打,将彭某某胸部打伤,致彭某某右侧第5、6、7肋骨骨折。经鉴定,彭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赔偿被害人彭某某经济损失47000元,已履行,被害人彭某某对被告人马××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彭某某陈述:2014年3月14日15时许,我拉着架车沿确山县盘龙镇朗陵大道从西往东走,走到南山医院东面金山角路口时正准备往南拐时,有两个男的骑着一辆摩托车走我跟前路过,他们走到我旁边时摩托车歪倒了,坐摩托后面的那个人歪我架车上了,骑摩托车的那个人让我走,我就拉着架车沿金山角路往南走,走了没几步那个坐摩托车的男的撵过来了,他过来就照我脸上打一拳,然后把我从架车两把之间摔倒路中间,把我摔倒后那个人就用脚朝我身上跺,我就晕过去了,过了会我醒了就有警察过来问我怎么回事,然后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过了会我老伴来了,我和老伴就一起去县人民医院了。 2、证人许某甲证实:今天下午3点多,我姐张某某和我哥许某乙来新建路森林托教接我,她接到我后我们准备走时看到一个穿蓝色上衣的男的在新建路森林托教旁,他啥都没说上去就扇一个拉架车的老头一耳光,然后用拳头捶那老头几下,接着我看到那个男的把那个老头打倒,那老头躺在地上就起不来了,那个男的又上去跺了那老头几脚,打完人后那个男的就走了,我哥就报警了,他让我在后面跟着那个打人的,我一直跟到南山医院,然后在南山医院停尸房前面的停车那碰到警察,之后我们就来派出所了。 3、证人张某某证实:今天下午3点多,我和我老公许某乙去新建路口森林托教接我妹妹许某甲,接到她后我们准备走时看见一个拉架车的老头沿新建路往南走,一个穿蓝色上衣的男的啥也没说就上去打那个拉架车的老头,他先过去扇了那老头一耳光,然后把那老头打倒在地上,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他打完那老头后就走了,我就让我老公报警,让我妹妹去跟着那个打人的,过了会警察过来了,我就跟我妹妹联系问她在哪,她说在南山医院,然后我们带着警察在去南山医院,在综合楼旁看到那个打人的男的,然后我们就被带到派出所了。 4、证人许某乙证实:今天下午3点40分左右,我和我老婆张某某去新建路森林托教接我妹妹许某甲,我把车停好然后让我老婆去接我妹,她们俩刚过来,我看到一个拉架车的老头沿新建路往南走,他架车右后面有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有两个男的在旁边站着,一个穿蓝色上衣的男的要去打那个老头,另外一个男的去拉他,随后那个老头就拉着他的架车沿新建路往南走,那个穿蓝色上衣的男的就追上那个老头,他上去扇了老头一耳光,然后照头打了老头两拳,随后他用胳膊夹着老头的脖子把老头头朝下从架车上摔下去,老头摔到后他又往老头身上跺了几脚,打完人后他就往南山医院的方向跑了,我就报警了,并且我让我妹跟着他,我在新建路口等警察,警察来了后我就带着他们去南山医院找那个打人的,找到后我们就被带到派出所了。 5、证人段某某证实:2014年3月14日下午三点多,我和马××在确山县盘龙镇三小附近的一个小饭店吃饭,当时我们喝酒了,吃饭时马××给我说他父亲住院了,我就说一会过去看看他父亲,我们吃完饭后我骑着他的摩托车带着他,我们沿建设街先往东走,走到与和平街交叉口时往南拐,然后沿和平街往南走,走到和平街朗陵大道交叉口时往西拐,当时我们在朗陵大道北面机动车道上行驶,走到朗陵大道新建路口时碰到一拉架子车的老头,当时这个老头拉着架子车在我们前面,他也没往后看就突然拉着架车往南面新建路拐,当时我为了躲开架子车把摩托车歪倒在他架子车上了,马××和我也歪倒到他架子车上了,当时我们倒那后那老头说话不好听,他说完后就拉着架车往南面新建路走了,马××就跑过去追那老头去了,我把摩托车扶起来骑着车去南山医院,我到南山医院后没看到马××就给他打电话,但他没接电话,过了会马××就自己走到南山医院了,我们在南山医院停尸房大门前面碰面了,我当时在前面走,马××在后,当我到医院综合病房楼12楼时我没看到马××,然后我给他打电话,问他父亲在哪个病房,他给我说在8楼13床,然后我就过去看他父亲,看完他父亲我就回家了。后来我听马××家人给我说的他打那个拉架子车的老头了。 6、被告人马××供述:2014年3月14日下午三点多,段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去南山医院看我父亲,由于我当时喝多了,我们是走哪条路去的医院我也忘了,走到南山医院东面的一个路口附近,我们的摩托车和一个拉架车碰到一起了,我们的摩托车摔倒了,我也倒在那个架子车上了,随后我就跟那个拉架车的老头吵起来了,当时那个老头吵得很凶,我就上去打了那个老头一耳光,跺了那老头身上两脚,但具体跺哪了我没记清,然后我就和段某某一起到南山医院去看我父亲,当我们走到南山医院综合楼附近时,被派出所的民警带到派出所了。 7、住院病历证实了被害人彭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情况。 8、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4)13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彭某某的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9、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马××与被害人彭某某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马××赔偿被害人彭某某经济损失47000元,彭某某对马××表示谅解。 10、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马××的身份及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1)南刑初字第1498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马××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虽有前科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民 审 判 员 牛丽珺 人民陪审员 方炳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