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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民初字第1661号 原告郑某某,又名郑曾用甲、郑曾用乙,男,住淮阳县。 被告孙某某,女,住沈丘县。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民初字第1661号
原告郑某某,又名郑曾用甲、郑曾用乙,男,住淮阳县。
被告孙某某,女,住沈丘县。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2009年农历9月11日,我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腊月20日,被告外出不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判令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农历9月11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2011年7月27日,双方在淮阳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郑某某外出打工,被告孙某某在家中随原告郑某某父母生活。2012年腊月20日,被告孙某某给原告郑某某父母留下字条外出不归,该字条载明:说实话,爸、妈待我很好,可是,我在这个家感觉自己像个客人似的,很不开心。我外出打工去了,不要找我,好好给郑某某再说个老婆,生个孩子,你们一家人才能快乐、幸福。我很害怕不知道什么时候能给你们家生个孙子,所以,我放弃了。原告郑某某回家后,要求被告孙某某回家生活未果。2014年10月,原告郑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字条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通过网聊相识后、举行婚礼、共同生活,表明其双方婚前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有共建美好家园的心愿。原、被告在婚后实际生活中,缺少了恋爱时相互交流的浪漫,增添了具体生活的艰辛与烦恼,相互之间沟通渐少,导致夫妻感情在无形中淡化;原告郑某某父母对被告孙某某的体贴、关心,替代不了原、被告间的相互关爱,相反却成了被告孙某某的心理负担,致使被告孙某某离家外出,该行为表明其与原告郑某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被告长期分居,调解和好无望,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郑某某请求离婚,应予准许。被告孙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永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 啸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