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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催字第26号 申请人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兴,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浒华路8号(浒关工业园)。机构代码25174793-4。 委托代理人田西展,男,汉族。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催字第26号
申请人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兴,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浒华路8号(浒关工业园)。机构代码25174793-4。
委托代理人田西展,男,汉族。
申请人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10400052/25136735。出票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收款人:郑州正力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圆整。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贰月贰拾壹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肆年捌月零贰拾日。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河南油田嵩山路中段)。该汇票经背书后转让由奉化市星际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转让给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为持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52/2513673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郜付林
审判员  朱恒军
审判员  丁心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新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