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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杰与杨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690号 原告李士杰,男。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峥,男,汉族。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海松,任该公司经理。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民初字第2690号
原告李士杰,男。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峥,男,汉族。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海松,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永辉、盛新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士杰诉被告杨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厚献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士杰的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新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4日10时许,原告李士杰驾驶豫R9999L号轿车行至南阳市仲景路汽车东站门口时,与被告杨峥驾驶的豫R013A3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经4S店维修,花费74500元。该事故后经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第一大队(2014)第FB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峥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士杰承担次要责任。豫R013A3轿车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为此请求1、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74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案发生事实情况及责任划分。
2、原被告身份证、驾驶证、行车证及保单。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适格。
3、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证明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具体数额。
被告杨峥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双方确实发生交通事故,各自修理车辆并自行垫付修理费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法庭调查的事实,原告的各项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的最高责任限额的,依法应当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杨峥未向本院证据。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责任,我公司已经支付2000元,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李士杰举证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对3按保险合同约定,车辆三者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共同核定损失,对损失及金额真实性有异议。根据维修项目应当扣除残值,应按照换件金额10%扣除残值。
被告杨峥因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1、2、3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4月14日10时许,在南阳市仲景路汽车东站门口,原告李士杰驾驶豫R9999L号轿车与被告杨峥驾驶的豫R013A3号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4月23日南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第一大队做出(2014)第FB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峥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士杰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经南阳南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花费74500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及维修单。
另查,豫R013A3轿车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杨峥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李士杰、被告杨峥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南阳市公安局已经对双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原告李士杰车辆损失应在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直接对原告予以赔偿。原告请求汽车修理费74500元系正常真实支出,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保险公司已经支付2000元依法应予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士杰损失72500元。
案件受理费1663元,由被告杨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叶厚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娄 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