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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2月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76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十一工程局驾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冯塘乡冯塘村57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为索要欠款,从阳台窗户进入被害人朱某家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被害人朱某向被告人刘某某借款50000元,因朱某到期未归还借款,刘某某提起诉讼。2014年4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到三门峡市区建设路五街坊29号楼3单元2楼西户朱某住处寻找朱某,期间,贾某某从阳台窗户翻入屋内,打开房门让刘某某进入,朱某要求二人退出其住宅,与二被告人发生争执并报警。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当庭举证了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朱某辨认二被告人笔录;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非法侵入住宅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为追索债务而实施侵入债务人住宅,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马建波

人民陪审员    马万春

人民陪审员    任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璇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