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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猛、王晓光犯抢劫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14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小猛(别名:周苏萌),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3月1日被逮捕,3月3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14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小猛(别名:周苏萌),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3月1日被逮捕,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羁押2个月10天),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雷兵,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晓光,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3年9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1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小猛、王晓光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小猛、王晓光及辩护人杨雷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周小猛、王晓光伙同“小白”、“小高”(身份不详)将被害人段某带至洛阳市桃花庄园、雅悦宾馆,采取殴打、威胁方式,强行将段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抢走,套取现金3588元,并向段某索要15万元现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小猛、王晓光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晓光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小猛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予以否认,辩称段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是其自愿给的,套取的3588元现金是帮朋友要的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自己实施非法限制段程的人身自由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辩护人同意被告人周小猛的辩解意见,另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周小猛与被害人段某订立虚假借款合同,并主动给被害人出具欠条,虚假借款合同与欠条之间的10000元差额系帮助朋友向段某索要的欠款,被告人周小猛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故意;被告人周小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小猛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

被告人王晓光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予以否认,辩称自己没有抢劫被害人段某的钱财,段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及密码是周小猛给自己的;自己帮助周小猛非法限制被害人段某的人身自由,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周小猛将其豫M0923号帝豪汽车交给张某用于抵押借款,张某将车以40000元抵押给卢氏县陈某某,但只将部分钱款交给周小猛,随后失去联系,后周小猛通过他人无偿从陈某某处要回抵押的豫M0923帝豪汽车。周小猛在寻找张某的过程中结识被害人段某,段某答应帮助周小猛寻找张某,因段程一直未找到张某,周小猛遂对段某心生不满。2014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周小猛、王晓光伙同“小白”、“小高”(身份不详)将被害人段某带至三门峡市湖滨区磁钟乡半坡进行殴打。后二被告人将段某强行带至洛阳市桃花庄园、雅悦宾馆,采取殴打、威胁方式,将被害人段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抢走,套取现金3588元,并向段某索要150000元现金。期间,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周小猛、王晓光又强迫被害人段某与王晓光签订时间为2013年6月1日、借款数额为160000元的虚假合同,同时由周小猛出具向段某借款150000元的欠条一张,欲以此证明三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周小猛、王晓光带段某到三门峡市区永兴街工商银行领取段某所办信用卡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2014年3月5日,被告人周小猛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段某30000元,被害人段某对被告人周小猛表示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当庭举证有被告人周小猛、王晓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贾某、陈某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破案报告;电子数据被害人段程手机短信内容及照片;周小猛、王晓光与段某所签订的虚假借款合同及欠条;段某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王晓光前罪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猛、王晓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段某3588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抢劫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抢劫犯罪,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晓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小猛的亲属已代为向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视为被告人周小猛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小猛、王晓光与被害人段某之间均无债务纠纷,二被告人伙同他人殴打、威胁被害人段某,抢走被害人段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套取现金,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故意明显,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故二被告人及被告人周小猛的辩护人就罪名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小猛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小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9000元;

被告人王晓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小猛的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被告人王晓光的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马建波

人民陪审员  左亚宾

人民陪审员  张 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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