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68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19日被取保候审,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5月19日被取保候审,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乔某某,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19日被取保候审,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乔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陆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乔某某在三门峡市区丹尼斯商场二楼,趁服务员不备,先后从该商场汤米诺、曼娅奴、拉夏贝尔、ONLY、VEROMODA五家服装店盗走衣服共23件。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衣服共价值13433元。案发后,曼娅奴服装店被盗绿色女式上衣1件、绿色女式连衣裙1件已追回,发还曼娅奴服装店。 另查明:1、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乔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汤米诺、拉夏贝尔、ONLY、VEROMODA四服装店损失共12477元,上述四服装店表示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乔某某当庭亦不持异议,公诉机关当庭还出示了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史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吕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挎包一个;谅解书;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433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乔某某盗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乔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犯罪,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乔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乔某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视为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挎包一个,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璇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