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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2年4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2014年10月16日被南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215号起诉书,指控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2年4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2014年10月16日被南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民起、代理检察员朱彦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到本县元村镇元村南吴黄公路路西利用“沾网”非法捕猎时,被南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在其随身携带的编织袋内装有麻雀死体87只。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规定,麻雀属于被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的规定,决定在河南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实行禁猎,禁猎期为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国家林业局7号令、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及保护名录、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结案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对国家禁止猎捕的动物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曹某某到案后能积极缴纳罚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判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晓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