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危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民起、代理检察员安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17时57分许,被告人申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昌州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昌州路与光明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向北转弯的张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申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检测,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7mg/100ml。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4年11月17日,申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南乐县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结案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编号2014-NL0052酒精检测报告,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乐公交认字(2014)第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申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并发生一般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且已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身体受到较大损害,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崔晓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