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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武龙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武龙,男,因涉嫌贪污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武龙,男,因涉嫌贪污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武龙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武龙、辩护人薛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2年,被告人顾武龙利用担任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对外关系办公室工农员,负责处理鲁河镇许屯村油田赔偿、复耕等职务之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鲁河镇许屯村会计许某某(另案处理)制造虚假复耕协议,套取复耕赔偿款72699.13元。该款于2014年4月份拨付至鲁河镇支油办账户。因鲁河镇许屯村会计许某某被濮阳县纪委双规。导致该款无法领取。现该款被县纪委罚没。
(二)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顾武龙利用担任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对外关系办公室工农员,负责处理鲁河镇许屯村油田赔偿款等工农关系的职务便利,分别与顾某某、曹某某、许某甲(另案处理)三人预谋后,多次从三人处分别借款共计4.5万元。并采取借少还多方式,套取油田赔偿款6.05万元偿还其个人4.5万元借款。案发后所借款4.5万元退回,曹某某多得5300元,顾某某多得5400元均已退回。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顾武龙,宣读了证人许某某、许某甲、程某甲、程某某、王某某、韩某某、黄某某、顾某某、曹某某、黄某甲等证人证言,出示了任职证明、岗位职责证明、青苗结算单凭证、退耕协议、鲁河财所对公活期存折账户明细、青苗赔偿发放明细、领款条、户籍证明、案发经过、扣押赃款清单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武龙利用担任国家参股、控股企业中工农员职务便利,与他人预谋、骗取复耕费、赔偿款共计133199.1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该案系共同犯罪,第一起属未遂。顾武龙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一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顾武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不持异议。当庭辩称用所得款中一千余元为自己办公室购买空调一台。自己认罪,深感悔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武龙的事实、定性辩称顾武龙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贪污罪。本案公诉机关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顾武龙所在的工作单位中原油田采油五厂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还是事业单位,中原油田采油五厂企业类型不明确。顾武龙在中原油田采油五厂从事的工作岗位是工农员,这一岗位不具有领导、管理职能,负责的是濮阳县鲁河辖区的工农关系协调和青苗赔偿工作,只是从事劳务,并不从事公务。对于有些公务性与劳务性质确实难以分清的岗位和职责,应按照刑法上的谦抑原则,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被告人顾武龙的行为具有法定从轻和减轻的处罚情节,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复耕赔偿款72699.13元,属于犯罪未遂。侦查机关于2014年6月20日对被告人顾武龙立案侦查,被告人顾武龙于立案前2014年6月18日到濮阳县检察院庆祖检察室,主动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虚假退耕复耕协议,伙同许屯村会计许某某套取油田赔偿款7.2万元事实。2014年6月20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顾武龙进行询问,在侦查机关未对被告人顾武龙采取强制措施时,顾武龙又如实供述了4.5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顾武龙主动到案交代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顾武龙当庭认罪,已退回全部赃款,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武龙系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对外关系办公室工作人员,属管理岗。2002年至2012年负责濮阳县鲁河镇区域范围内的工农关系协调和青苗赔偿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油区正常生产中的工农关系协调和处理,负责工程项目施工中工农关系的协调、处理、赔偿;负责工程项目临时占地的现场勘测;负责施工占地完毕后的土地复耕和退耕及负责辖区内工农共建和综合治理。2012年9月,被告人顾武龙串通濮阳县鲁河镇许屯村会计许某某(另案处理)制造虚假复耕协议套取中原油田复耕赔偿款72699.13元。该款于2014年4月拨付至鲁河镇支油办账户。因鲁河镇许屯村会计许某某被濮阳县纪委调查。该款未能领取,被县纪委罚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武龙供述:在我担任采油五厂工农员期间,给许屯村量油井占地时,多量大概17.9亩地,只有会计许某某知道。2012年我快不干工农员的时候,一是许屯村多量的17亩多地,每年油田多赔付着钱,我要是不干了,以后换成其他人,其他工农员肯定发现这个事,我不放心。二是我不再干工农员了,觉着弄出来钱我跟许某某两人都能分点钱花花。当时中原油田从2011年开始实行油田占地退耕、复耕政策,对符合退耕、复耕条件的油田占地,按一亩每年1350元赔付复耕,一次赔付3年,以后就不再针对该占地赔偿了。我找到许某某给他说,村里多量着17—8亩,我马上不干工农员,正好油田现在有一次复耕政策,把多量的这部分地弄成一次性复耕吧,这样一次性赔偿后,油田以后就不用再对多量这部分地进行赔偿了,弄出来这笔钱后咱俩分了,你别给其他人说,许某某听后就同意了。这样我就开始运作这件事。我先给鲁河镇支油办的会计薛某某说了一声,告诉支油办的人中原油田有个退耕政策,在给许屯村签协议的时候,让支油办的人配合。之后我在采油五厂对外关系办公室每次开会的时候提出来鲁河镇许屯村要退耕地亩数,我又和许某某商量具体退耕事宜,签了退耕协议。你们出示的关于胡109#(两张)胡96—3#、胡110#四张原污染土地一次性退耕还农协议、内容:中原油田采油五厂一次性支付给许屯村退耕费(四张协议分别为)14705.15元、24786元、9027.45元、24180.53元;经办人:顾武龙,村委会负责人:许某某。承包土地村民程某甲、程某某、郭某某、敬山,签证人陈某某。时间2012年9月16日。这四份协议就是许屯村7万多元的退耕费用签订的退耕协议。这四份协议我签好名后,找支油办的会计薛某某盖支油办的章,签证人“陈某某”的名字是薛某某代签的,我把这四份协议给了许某某,具体上边的名字许某某是怎么签的我不清楚。“许某某”的名字是我看着是许某某签的,其他村民的名字都是谁签的我不清楚。2014年春节前后,我找到许某某给他说:“这7万多元应该到鲁河镇支油办账户上了,你去支油办领出来吧,领出来咱俩平分。”许某某后来给我说,他去支油办领这笔钱,但是镇支油办说现在领赔偿款要直接打到农户的一卡通上,不让村会计直接领钱了。我就给许某某说:“你想办法把这笔钱领出来吧,不中给群众弄点好处。”后来许某某被县纪委带走,这笔钱一直没领出来。
2、证人许某某证言:顾武龙是中原油田采油五厂的工农员,主要负责鲁河镇各村的油田占地现场处理、测量、油田赔款,顾武龙给我们村一共多量17亩地。2012年顾武龙快不干工农员的时候,找到我给我说,你们村多量着17—8亩地,现在我马上不再干工农员了,正好油田现在有一次性复耕政策,把多量的这部分地弄成一次性复耕吧,这样可以一次性弄赔偿款7万多元钱,油田以后就不再对多量的部分进行赔偿了,他还给我几份盖好章的退耕协议书,让我找几个村民把字签了,把钱弄出来给他。我没有找村民,是我自己替村民签的。你们出示的四份一次性退耕还农协议就是,上边顾武龙的名字是他自己签的,“许某某”“程某某”“郭某某”、“敬山”四位村民的名字是我签的,“陈某某”的名字是顾武龙给我协议时就签好的。村里公章和支油办的章都是顾武龙找人盖的。2014年元月份我到支油办领我村赔偿款的时候,问过支油办的会计薛某某这7万多元退耕费到了没有,薛某某说还没有到。2014年4、5月份,我又去支油办问,薛某某给我说现在镇里不让村会计直接领赔偿款了,要将钱直接打到老百姓的一卡通账户上,不再经村委的手发了,即使到位也领不出来,我把这事给顾武龙说了,顾武龙让我找几户关系好的群众,以他们的名义把钱领出,还让我给群众一点好处。后来我还没来得及这样做,被县纪委带走谈话,这笔钱一直未领出来。
3、证人许某甲证言:许某甲时任鲁河镇许屯村支书。证实:2014年5月份,许某某被县纪委带走二、三天后,采油五厂的工农员顾武龙到我们村找我,问我许某某是不是出事了,我说许某某被告了,让县纪委带走二、三天了。然后顾武龙给我说:”你们村有一笔72000元的复耕费,这个钱许某某知道,如果纪委的人问这笔72000元复耕费的时候,你就说这个钱早发给群众了,就算纪委的人把你打死也得给他们说这个钱早都发给群众了。说完之后顾武龙就走了。过了一天,顾武龙又到我们村找我,拿了1万元钱给我,并给我说:“你把这1万元钱先给群众分喽吧。”然后就走了。这个时候我才意识到,顾武龙和许某某两人隐瞒了一笔72000元的复耕费,没有分给群众。顾武龙给我这1万元钱,光说让给群众分,但没有说具体给谁分,所以这1万元一直在家放着。这笔72000元复耕费真假我不清楚。顾武龙担任采油五厂工农员期间,每年给我们村量地时都多量着,量地时都是顾武龙和许某某参加,具体怎么多量的地、多量多少我不清楚。
4、证人程某甲证言:以上二人证实自己未签过退耕还农协议,村干部也未给自己说过。
5、证人薛某某证言:薛某某系濮阳县鲁河镇支油办会计。自己认识顾武龙,他是采油五厂的工农员,2012年12月份,中原油田五厂给鲁河镇许屯村赔付一笔退耕费,大概7万余元,是顾武龙负责的这件事,当时顾武龙拿着四份协议到陈某某主任办公室找他,然后陈某某主任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让我替他在这四份协议上签字,盖了章。我记得当时顾武龙只说了一句这是老百姓退耕协议,并没详细说协议上的内容。我们支油办也没详细过问。因为赔偿给老百姓的只要是赔偿金,都是由工农员和村干部直接协商好,我们支油办不过问。2014年元月份,许某某到支油办领他们村赔偿款的时候,问过这7万多元赔偿款到支油办了没有,当时我给他说还没有到,让他等了再说。后来到2014年4、5月,许某某又到支油办问这7万多元到了没有,要是到了就让他领走,我当时给他说,现在镇里不让会计直接领赔偿款了,要直接将钱打到老百姓的一卡通账户上。在2014年春节前,顾武龙也到支油办问过一次这7万元是否到位,我当时查了查没有到位。2014年5月份,建行通知这笔款到位了,当时许屯村会计许某某已经让濮阳县纪委叫走,钱也没有给群众发。2014年6月份这笔钱被县纪委罚走了。
6、证人陈某某(新)证言:陈某某系濮阳县鲁河镇支油办主任。证言内容同薛某某证言。
7、证人王某某证言:王某某系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对外关系办公室工农员。证实:我从2012年下半年担任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对外关系办公室工农员,主要负责鲁河镇的油田占地赔偿,在我之前的工农员是顾武龙,我给他当助手半年,采油五厂给鲁河镇许屯村结算凭证四张,具体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顾武龙拿着这四张单据让我签字,并说这笔业务已经由他办完了,让我在上边签字就可以了,我就签了。
8、中原油田五厂证明、任职证明、岗位说明书: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五厂隶属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系国有企业,顾武龙2002年调入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对外关系办公室工作,2002年至2012年负责濮阳县鲁河镇区域范围内的工农关系协调和青苗赔偿工作,系管理岗系列。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是负责油区正常生产中的工农关系协调和处理工作;二是负责工程项目施工中工农关系协调和处理、赔偿工作;三是负责工程项目临时占地的现场勘测工作;四是负责施工占地完毕后的土地复耕和退耕工作;五是负责区域范围内工农共建和综合治理工作。
9、书证:采油五厂青苗赔偿结算凭证四张:显示原污染土地,一次性退耕还土地17.9504亩,赔偿费72699.13元。
10、证人黄某甲证言:黄某甲系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对外关系办公室主任证实:采油五厂共在濮阳县鲁河镇许屯村有4、5口油井,每年对村百姓都有不同项目和程度的油田赔偿,对鲁河镇许屯村油井占地赔偿2005年至2012年底是由工农员顾武龙负责的。2013年初由工农员王某某负责。中原油田从2012年开始实行油田占地退耕、复耕的政策。中原油田对符合退耕、复耕条件的油田占地,按一亩地每年1350元复耕,一次性赔付三年,以后就不在针对该占地进行赔偿。退耕、复耕的申请和发放都是由工农员和村干部、老百姓直接协商,协商以后,在我们对外关系办公室开例会的时候,工农员都在例会上汇报退耕的事情,工农员在会上汇报过后,由工农员和村干部出现场量地,与老百姓达成一致后再签订退耕、复耕的协议,协议签订完后,由中原油田对复耕土地进行一次性赔偿。再把这些复耕的土地从原来赔偿的底册上去掉,以后就不再赔偿。采油五厂给许屯村赔付这7万多元,这是由顾武龙负责的,退耕费的赔付单据,我签好名字,我是根据顾武龙在例会上的汇报以及顾武龙和许屯村干部、老百姓签订好的协议,才在赔偿单据上签的字。我认为是真实的赔付,不知是虚假的。对外关系办公室从来没有安排过以虚假赔偿方式套取资金用作办公经费,工农员在处理工农关系中都有误补助、加班费。工农员没有权利在处理工农关系过程进行吃喝招待。工农员在处理工农关系过程中不存因公垫付费用。采油五厂每月给工农员一定量的燃油,绝对够工农员因公使用。
11、证人韩某某证言:韩某某原系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对外关系办公室一组组长,现任副主任,证实内容同黄国栋证言。
12、户籍证明:顾武龙出生于1965年9月8日,系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3、罚没收入同一单据:县纪委没收72699元。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二)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顾武龙采取先向鲁河镇许屯村曹某某等人借钱,而后以油田赔偿(编造虚假理赔)多还借款的方式套取公款。多次从曹某某、顾某某、许某甲(另案处理)借款4.5万元。归还三人6.05万元。案发后所借款4.5万元被追回。曹某某多得5300元,顾某某多得5400元均已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武龙供述:在我担任采油五厂工农员期间,曾多次向许某甲、曹某某、顾某某他们三人借钱,然后再以虚开油田赔偿款的方式将钱还给他们三人,每次都是借得少,还的多。每次借完他们钱后,到下次油田赔偿款快到村里时,我都列好清单给许某某,让许某某从镇支油办领款后,按清单上的钱发给他们。2007年我借曹某某6000元,还曹某某7000元,2007年二次共借顾某某4000元,还他6000元。2008年二次共借顾某某4000元,还他6000元。借许某甲一次2000元,还他3000元,一次5000元,还他7000元。借曹某某一次3000元,还他4300元,一次借他4000元,还他5200元。2009年借曹某某3000元,还给他4800元。借顾某某一次3000元还她3800元,一次2000元还她2600元。借许某甲一次5000元还他6000元,一次4000元还他4800元。共借款45000元,还款60500元,我在采油五厂处理工农关系过程中,没有因公垫付过费用。
2、证人顾某某证言:顾某某系濮阳县鲁河镇许家屯管区主任证实: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顾武龙给我打电话说,他因病需要钱,让我借给他2000元,等麦季青苗款拨下来以后,用油田赔偿款还给我,并承诺到时候多给我点,不亏待我,这样我就在许屯村南边公路上给顾武龙2000元钱。到6、7月份青苗款下来后,许屯村会计许某某给我3000元钱,说是顾武龙给我的钱。2007年下半年借我2000元,归还3000元。2008年上半年顾武龙借我2000元,采取同样方法,还我3000元;2008年下半年就诶我2000元,归还3000元。2009年上半年借我3000元,归还3800元;2009年下半年借我2000元,归还2600元。从2007年至2009年一共借我13000元,共多归还5400元。
3、证人曹某某证言:2006年顾武龙开始借我的钱,从2006年至2009年分多次借过我的钱,都是借的少,还的多,以开油田赔偿款的方式还我。2006年借我6000元,还我7000元;2007年借我一笔6000元,还我6400元;借我一笔10000元,还我12600元;2008年借我一笔4000元,还我4300元,借我一笔5000元,还我5200元,2009年借我4000元,还我4800元。这笔款是我借我村医生曹某乙的钱,我将这4800元还给曹某乙了。
4、证人曹某乙证言: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曹某某到我家,给我说中原油田采油五厂的顾武龙借钱咧,他现在手里没有钱,让我从家拿4000元,并给我说等6、7月份麦季油田赔偿款到了,就把钱还我,并说多给点,不让我吃亏,我就把4000元现金给他了,到2009年6、7月份,村里麦季赔偿款到了以后,曹某某还我4800元。
5、证人许某甲证言:顾武龙多次借我的钱,每次说法大致内容都一样:“你想法给我弄两个钱,等回来我把钱给你开到你们村油田赔偿上,让许某某领了给你,给你多开点,不让你吃亏。”2009年上半年顾武龙借我2000元,在2009年5月份结算2008年麦季赔偿款时,我从许某某领取3000元。2009年下半年一天,顾武龙借我5000元,2009年农历年底结算2008年秋季青苗款时,许某某给我7000元。2010年上半年顾武龙借我5000元,2010年5月归还6000元。2010年下半年顾武龙借我4000元,2010年12月,我从许某某领走4800元。
6、证人许某某证言;2014年6月10日证言:2006年至2011年上半年顾双进先从群众手里借钱,而后以油田青苗赔款方式还钱,从而套取油田赔偿款,等油田青苗赔偿款拨发时随着正常发生的赔偿款一块拨发,赔偿款到村委会后,我再按顾双进之前提供的底册,把钱发到被借钱的村民手中。
7、证人黄某甲证言:黄某甲系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对外关系办公室主任证实:顾武龙没有向自己汇报过借村干部钱后,以开虚假油田赔偿方式归还借款的事情。
8、证人韩某某证言:韩某某原系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对外关系办公室一组组长,现任副主任,证实内容同黄某某证言。
9、书证:采油五厂赔偿青苗及杂项款开支清单,许某某从镇支油办领款单据。
10、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顾武龙之弟顾双旗代顾武龙退缴4.5万元人民币;曹某某退缴5300元人民币;顾某某退缴5400元人民币。现金缴款单。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另查明:被告人顾武龙于2014年6月18日主动到濮阳县庆祖检察室主动交代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归案经过、2014年6月13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局在侦办濮阳县鲁河镇许屯村支书许某甲、会计计继峰涉嫌贪污一案中发现顾武龙利用职务之便套取7.2万余元油田赔偿款的线索。经检察长决定成立专案组进行初查。2014年6月14日到顾武龙所在单位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对外关系办公室,但未找到顾武龙本人,打其电话关机,让其单位领导通知本人到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2014年6月18日专案组工作人员再给顾武龙打电话通知其本人到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庆祖检察室接受询问,顾武龙接电话后,于当天到庆祖检察室,主动交代其伙同许某某套取油田赔偿款7.23万事实。2014年6月20日顾武龙又交代贪污油田赔偿款4.5万事实。于2014年6月20日经检察长决定对顾武龙立案侦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五厂隶属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系国有企业、被告人顾武龙在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五厂对外关系办公室岗位系管理岗系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主体,故被告人顾武龙的辩护人辩称顾武龙不符合贪污罪主体,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武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产13万余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武龙犯贪污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7.2万余元系犯罪未遂。检察机关未立案前初查阶段,检察机关让单位领导通知、打电话通知顾武龙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没有传唤通知书,被告人顾武龙接到电话后,自动到检察机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辩护人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退出全部赔偿款,当庭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武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戴文顺
审判员  翟国玺
审判员  鲁玉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