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乔某某二人盗窃尸体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405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尸体罪,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405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尸体罪,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某,男,194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犯收购赃物罪,2004年6月7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尸体罪,2014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4)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白某某犯盗窃尸体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伙同白某某、本县胡状乡李家占村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铁锨等作案工具乘坐白色面包车,窜至本县五星乡前五星村王某甲家的麦田里,把王某甲女儿王某丁的坟墓挖开,将王某丁的尸体盗走。乔某某分得赃款400元,白某某分得赃款300元。案发后,二人分别将赃款退出。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乔某某、白某某,宣读了被告人乔某某、白某某供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张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白某某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白某某盗窃尸体,其行为构成盗窃尸体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乔某某对检察院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白某某对检察院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乔某某、白某某伙同濮阳县胡状镇李家寨村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白色面包车,携带铁锨等作案工具,窜至濮阳县五星乡前五星村王某甲麦田地,将王某甲女儿王某丁坟墓挖开,盗走王某丁尸体。后被告人乔某某、白某某分别得赃款400元、3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将赃款退出。
2014年8月6日,被告人乔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白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乔某某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个下午,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在家等他。当天下午去我家找我了。在俺家门口说的事,他说有个挣钱的事,五星乡几天前死了一个女的,想给外地的一个男的配阴亲,他让我找两个人,每个人给300块钱,我们就负责把女的尸体挖出来放到车上就可以了,我一听可以挣300块钱我就同意了。当天夜里。吃过晚饭在东关街水塔北边碰见老白了,我给他说夜里去五星挖个尸体给300块钱,问他去不去,他说去,到夜里十点多,李某某给我打电话,李某某他们三个开着车来了,我在东关街国庆路西边的一个麻将馆找到张全恩,让他和我一块去五星挖尸体去,给他300块钱,他也同意干,我和张全恩就往水塔方向去,在街上见到了老白,当时面包车也在我们街上停着,我们三个就上了车,然后去了我家西边一点,车在那里停着,我回家拿了三把铁锨和一个编制袋包,然后我们就去盗窃尸体了。我给我媳妇说了,当天夜里回来或是第二天白天,我把李某某给我的钱给我媳妇了。李某某给了我四百元,他们俩一个人三百,一共给我们三个一千块钱。
2、被告人白中国供述:2014年11月份一天夜里9点多钟,我在东关街上碰见乔某某,他给我说:“有个活你干不干,一晚上给你300块钱。”我问他什么事,他大概意思就是说有一个尸体,我们把尸体从坟里刨出来装到车上就可以了,其他的事不用我们管,我一听给300块钱我当时就同意了。乔某某给一个老头打了个电话,乔某某问对方有车吗,对方说一会就到。我问他几个人,他说三个人,他说他去再找个人,让我等着他,等了有半个小时来了一辆面包车,车上三个人,一男一女还有那个年龄大的老头,老头让我们上车,这时候乔某某过来了,我和乔某某上了面包车,上面包车时乔某某从他家里拿了两把铁锨,面包车在那里停了一会又来一个50多岁老头,手里也拿了一把铁锨,也上车了。我们六个人就往五星方向走了,车走的路线都是那个年龄大的老头指的,最后面包车停到了五星集西南有四、五里地的一个土路上,南北路还是东西路记不清,车停着的地方离坟有50多米远,开车的和那个女的没下车,我们四个下车的,下车时年龄大的那个老头手里拿着个手电,我们三个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把铁锨,乔某某手里还拿着个大编织袋剪开的那种,年龄大的老头把我们领到坟那里说,这个坟就是,我一看坟头很小,我们三个就开始刨,刨了不到一米深就刨到棺材了,我们三个把棺材掀开,棺材里那个尸体穿着衣服,其他没仔细看,我们三个把乔某某手里拿着的那个大编织袋从尸体下面拖住,把尸体拖出来了,尸体高有一米多,我们三个抬着把尸体抬到面包车后面了,然后我们上车就走了。走到老城顺河路和菜市场东边的桥那里,我们三个下的车,那个女的给我了200元。我和最后去的那个老头当时不同意,乔某某说他给我,下车时把三把铁锨也拿下来了,我们三个下车后年龄大的那个老头和前面的一男一女开着面包车往北走了,过了两天乔某某在街上又给我了100元。不知道面包车的车牌照,白色的面包车,我们在盗窃尸体的时候没有碰到其他人,盗窃尸体前没有踩点,其他不知道。
3、证人王某甲证言:我女儿王某丁15岁,得的心脏病,2013年11月17日早上去世了,到11月19日夜里我女儿的尸体被盗走了。当日下午四点多,埋到俺村南边林场自家的地里。第二天早上胡状乡李家寨村的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我女儿配阴亲,他还说拿6000元钱,再给我女儿买身衣服买一口棺材,说是给清丰磨庄的说的阴亲,当时在电话里同意了,我给他说:“到时候起我女儿的时候还有我女儿下葬的时候我得在场。”他说对方不让去人,我说那不同意,到11月20日下午俺村的邻居张二军他媳妇给我说我女儿的坟被扒了,我去地里一看我女儿的坟被扒了,尸体被盗了。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问他这事,他不承认,我去他家找他不在家。2013年11月20日上午,邻居张同选他媳妇和张玉川他媳妇在街上给我说11月19日上午有一辆面包车在街上打听我女儿的情况。2014年8月5日下午四点半左右,乔某某骑一辆三轮车在五星集村西门处补车胎,我就过去抓住他了,我问他情况他就承认和李某某及其他几个人偷我女儿王某丁的尸体事实,然后就送到派出所了。
4、证人王某乙证言:2013年11月19日11点左右,我和我村刘某某在从五星集上回家,走到集上幼儿园时被一个女的喊住了,当时那个女的是从一辆白色面包车上下来的,有50多岁,听着是清丰南乐一带的口音,她问我俩是不是我们村刚死了一个小女孩,我们就给他说有这样一个女孩,人已经死了。刘某某还说让他们去找大队的,那个女的说不用,说有一个老头和一个年轻孩从中间说合的,还说不让我们给别人说这事,我们说这事得让人家家长知道。就有五六分钟时间,面包车是五菱。当时车上还有一个司机,有五十多岁,男的。他是在五星集西头路北张世俊家的幼儿园门口西边20多米,当时车头朝西,靠路北停那。
5、证人刘某某证言:2013年11月19日11点钟,我和邻居王某乙从集上回家,走到村后地幼儿园偏西一点的东西路上时,从东往西过来一辆白色面包车,车上两个人,男的是开车的,女的在副驾驶座上。那辆面包车停到俺旁边,副驾驶座上的那个女的下来问我们俩:“你们这死了一个小女孩吗?”那个女的说:“死这个小女孩傻不傻,个子多高。”我说:“不算傻,大脑不全。”我又问那个女的:“你管人家多高干什么啊。”那个女的说想给这个小女孩配个阴亲,我说你们得找介绍人,那个女的说有一个老头一个女的给说着,不用找其他人,最后那个女的还不让我们俩给其他人说,然后对方就走了。对方开的是白色面包车。开车的那个男的,有50多岁,给我说话的女的有50多岁,身高1米65左右,身材偏胖,穿黑色的褂子。
6、证人王某丙证言:王某甲就一个女儿叫瑶瑶,今年15岁,2013年11月17日中午十点,我听说王某甲的女儿死了,我就去帮忙,我走到时瑶瑶已经死了,尸体当时在他家门口的三轮车上,当时胡状乡李家寨的李某某也在那。当天下午三点,我和他人把王某甲的女儿埋到村南林场王某甲的地里了。2013年11月24日,王某甲找我说在11月19日夜里瑶瑶的尸体被盗,我问他怎么回事,他给我说李家寨的李某某找过他想给瑶瑶配阴亲,还说给6000元钱,但是李某某说埋瑶瑶的时候不让本人在场,王某甲当时没有答应,王某甲给我说过后,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李某某说在外面,我说:“你给五星乡五星村说配阴亲的事怎么不说了?”他说没时间在外地,我说:“女孩的尸体没有了,就是你弄走的吧。”他说:“我在外地,我回家找喜增说吧。”昨天中午我给李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还是说在外地,说在云南拉香蕉,然后就挂电话。
7、证人张某某证言:2013年11月份某日下午,有个老头来到我家找我丈夫乔某某,那个老头和我丈夫认识有几年了,都是砍树卖树认识的。来到我家把我丈夫叫到屋里,我当时在门口,我听见那个老头说:“有个事能挣钱,清丰死了个男的,五星死了个女的,男的那边人想配个阴亲,你找人咱一块把五星死那个女的尸体给弄走吧。”当时我听见我丈夫说:“你给女的家人说好了吗?”老头说:“说好了,白天别挖,到夜里挖走就行了。”他们说了就是这事,其他的我没有听到。他说后就当天晚上去挖的尸体。第二天下午乔某某给我了400元,他给我说昨天夜里去五星乡挖尸体去了,我才知道他和老头去了,乔某某说他们去了三个人,一共给了1000元钱,钱是去我家的那个老头给他的,其他两个人各300元,我丈夫乔某某给了400元。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9、附现场照片及现场图。
10李某某未抓获证明。
11、李某某户籍证明。
12、证明。
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4、发还物品清单。
15、乔某某无前科证明。
16、白某某刑事判决书。
17、抓获经过。
18、户籍证明。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白某某盗窃他人尸体,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符合盗窃尸体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白某某犯盗窃尸体罪成立,其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乔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故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止。)
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迎春
审判员  王东霞
审判员  马东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 雪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程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