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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368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5月2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0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19日被濮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368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5月2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0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19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文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P19486作业车在濮阳县户部寨镇紫东社区作业时,因疏忽大意,致使该作业车的钢丝绳碰到了现场附近的高压线,导致往该车钢丝绳下端挂东西的宋某某触电身亡。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其在侦查阶段供述,证人程某某、程某甲、谢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驾驶证、行车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作业车操作时,因疏忽大意,致使他人触电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P19486作业车在濮阳县户部寨镇紫东社区作业时,因疏忽大意,致使该作业车的钢丝绳碰到了现场附近的高压线,导致在该车钢丝绳下端挂东西的宋某某触电身亡。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家属通过赔偿损失三十二万元的方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5月26日上午,我老板王某甲安排我开着吊车到濮城阳光社区等人,说有活干,我就开车去到了那儿。到了那儿后,我就给要我干活的人打了电话,一会有三个人驾驶两辆四轮拖拉机来了,就带着我到了宗郭庙社区的建筑工地上,他们是用吊车来拆卸一座塔吊的。到那里以后我才发现施工的地方有高压线。高压线离塔吊西侧20多米,我的吊车停在塔吊与高压线之间,车头离高压线有4米多。有个叫奇奇的找我玩,在上午卸塔吊前臂时我就让奇奇帮忙在下边给我看着不要碰到高压线,等把塔吊前臂落下来后奇奇就不再管我吊东西的事情了。上午把塔吊上半部分拆了吊了下来,下午干活时,又来了两个人,准备往拖拉机上装卸下来的塔吊部件,我当时在吊车操作室操作吊杆,在吊塔吊转盘时,起重臂伸出的很长,范县的这个人就指挥着我,他还负责往吊车挂钩上挂捆塔吊转盘的钢丝绳,在起重臂西侧有三道高压线。我也没有看清楚怎么回事,我发现我的吊车前支腿下面有火星,以为是压断了地下的电缆线,就跳下车看,我看见负责挂钩的人在吊的塔吊转盘西南方向躺着,他们的同事跑过去喊他,我看见高压线在打火,高压线的电流把吊车吊东西的钢丝绳吸得在空中来回摆动,我就赶紧调高起重臂,调到了安全距离。后来,120就把那人拉走了。我以为死者有起码的指挥经验,不会出现触碰高压线的意外。我上午交代干活的人注意上面的高压线,下午我都没有跟死者交流,没有给他交代注意上面的高压线,把转盘往车上吊的时候,还没有挂住转盘,吊车上的钢丝绳往右摆杆的时候前后晃动碰着了高压线,那名男子正好扶着钢丝绳被电死了。
2、证人程某某证言:我来报警,今天下午二点半到三点之间,我在宗郭庙村紫东社区承包的施工现场电死了一个人。我在宗郭庙村紫东社区承包了两栋住宅楼建设项目,在建设的时候我租了范县一个塔吊租赁站的塔吊,工程完工后,因为塔吊的附近有三道高压线,怕有危险一直没有拆这个塔吊。今天范县塔吊租赁站的老板联系了一个吊车到我的工地上卸塔吊,在卸的过程中,一个人拉着吊车的钢丝绳挂被拆卸下来的工作台,用吊车往运送车上装时,钢丝绳离高压线近了,将那个人电住,后经医院抢救没有抢救过来。
3、证人程某甲证言:在我父亲程某某承包紫东社区居民住宅建筑的活时,租赁了范县城关镇附近的一台塔吊,完工后,由于塔吊的附近有三道高压线,怕有危险一直没有将塔吊拆除。昨天上午我去了工地,发现有人正在那里卸我们租赁的塔吊,吃过午饭,13时左右,我又去了工地,见卸塔吊的人都出去吃饭了,他们已经将塔吊的大臂卸了下来,我见广恩和胜利过来,我们就一块去大路边上的门市旁说话,拆塔吊的人也已经开始干活了。正说话期间,听到外面“嗡嗡”的响,我们觉得是高压线连电了,我们等到不响了就赶紧跑过去看,发现有一个人中电了,在地上躺着,卸塔吊的人都围了过去。吊车的钢丝绳离高压线很近,我们怕再有别人中电,就喊吊车司机将吊车臂抬了抬。后来救护车来了,他们的人就都和救护车一块走了。
4、证人谢某某证言:昨天上午八点钟左右,我去找保记玩,正好延坤和喜军都在那,喜军让我一块去给延坤卸塔吊,然后我们三个就开两辆拖拉机出来了。在濮城西关阳光新城门口见到吊车司机和一个年轻孩在吊车旁等着我们,吊车司机就驾驶着吊车跟我们一起去了户部寨紫东社区工地。到那之后,延坤找到他的塔吊,吊车司机就把吊车停在了塔吊西边的位置,东西方向停放,吊车西边就是高压线,高压线是南北走向,我们就开始拆卸塔吊,上午把塔吊的主体配件都卸下完了,只剩下立着的标准节了。我们吃过饭之后就准备装车,装了有三、四块的配重时,延冈和延伟就过来帮忙了,延伟去拆卸塔吊上边的稍子,延冈和喜军扶着配重装拖拉机,我挂吊车上的钩子。装好第四块配重,我们就准备装吊车北边的转盘。我就去北边转盘旁边的塔吊操作间找螺丝,当时延冈和喜军在拖拉机旁摘吊车的钩子,我正在操作间门口找螺丝时,听到吊车上边呼呼的(好像过电的声音),我抬头一看吊车下边垂直的钢丝绳跟高压线都接触到一起了,高压线在打火,我转到吊车南边一看,延冈两手抓着吊车钩子下边的钢丝绳躺在地上。我看到钢丝绳跟高压线接触了两三次。吊车司机就下来了,其他人都说:“你赶快把杆仰起来啊。”吊车司机就上到吊车上边把吊杆向上仰了仰,又向南侧转了转,吊车上的钢丝绳离开高压线远些后,宋某某的手就撒开了。有人打了120,120的急救车来到后就把宋某某拉走了,我跟着车去了,到油田职工医院后,宋某某就死亡了。上午在卸塔吊前臂时,那个年轻孩指挥着塔吊司机往下落杆了,到下午没发现那个年轻孩。
5、证人宋某某证言:宋某某是我二哥,我大哥宋延坤有个塔吊,去年夏天,他的塔吊租给紫东社区工地上,2014年5月26日下午,我哥哥宋延坤让我和我二哥宋延岗、“庆的”、喜军一块来紫东社区卸塔吊。不知道谁联系的吊车,开吊车的是个30来岁年轻人。到现场以后,我们把塔吊的后壁、配重、转盘、前臂卸下来以后,吊车先吊在地上,然后再吊到拖拉机上。当往拖拉机上吊转盘的时候,我在吊车的左前方,我二哥在吊车的司机楼正前边,我大哥在旁边没干活,庆的、喜军具体干什么我没有注意。突然间,司机从车上下来了,他说:“下边可能有电缆线,下边有火星”,他下来以后,也没有发现电缆,但是吊车的底座又打了一次火,我一看我二哥已经倒地了,不知道谁给吊车司机说钢丝绳连住高压线了。司机上到车上把吊车支臂抬起来,离开了高压线,旁边的人说用水往身上浇,又做了人工呼吸,后又打120救护车抢救。
6、证人宋延坤证言:宋某某是我的亲二弟,我们拆卸的塔吊是我购买的,我租给保记开的租赁站了。我向保记要这个塔吊的租赁费时,保记说工地上不给钱,我就说去把塔吊拆过来。2014年5月26日早上7点钟左右,保记说和工地老板协商好了让我们拆。保记联系的吊车,我和庆得、喜军去了紫东社区。吊车停在塔吊西边,高压线东侧,上午我们把塔吊上边的前臂、后臂、转盘全拆卸下来吊在了地上。上午是我在下边指挥吊车,不知道下午是否有人指挥。我弟弟宋某某是下午2点去的,去了有半个多小时就出事了,当时他抓着吊车的吊钩,钢丝绳碰到西边的高压线了,电住他了。
7、证人刘某甲证言:我介绍宋延坤的塔吊给紫东社区建筑工地了,宋某某被电死一事我的工人谢某某给我说了。当时我不在场,听说吊车碰住高压线把人电死的,具体是怎么死的我不清楚。是我联系的吊车。
8、证人刘某某证言:我和张广恩负责看工地。2014年5月26日10点多钟,我看见一个吊车停在高压线东侧,有两、三名男子在塔吊上卸塔吊,吃过午饭以后,我又去工地上了,我和张广恩说了几句就回门市房里了,后来听到“啪”的响了三下。我看到吊车的纲丝绳离高压线不到一米远,吊车的挂钩来回摆动,一个人倒在地上了,我从小卖铺里拉了四桶纯净水,之后往电住的那个人脸上浇水,后来120来了,人被拉走了。我没有注意下边是否有人指挥。
9、证人王某甲证言:我跟王瑞成共同购买一辆吊车。我们吊车上就一个司机,叫王某某,2014年5月26日我的吊车由司机王某某驾驶在濮阳县户部寨一个社区工地上拆卸塔吊,是刘某甲给我伙计王瑞成联系说有一塔吊需要拆卸,然后王瑞成就派司机王某某跟刘某甲联系去了施工现场拆卸塔吊。2014年5月26日下午3点钟左右,王瑞成给我打电话说:“你抓紧过来,红强开着吊车出事了。”我就跟瑞成去了濮阳县户部寨王某某施工工地,到那后才知道红强开着吊车在拆卸塔吊时碰到了高压线,电住人了,被电住的人已经被送医院去抢救了。
10、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宋某某系脑淤血;双手及双足皮肤电流斑形成。
11、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宋某某符合电击死亡尸体特征。
12、驾驶证、行车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实王某某有A2驾驶证和特种作业证,行车证显示车主是刘同贵。
13、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三十二万元的协议;死者家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收据、抓获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作业车操作时,因疏忽大意,致使他人触电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王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国玺
审判员  戴文顺
审判员  后利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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