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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县支行与管亚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金初字第3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晓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叶树盛,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喜莲,女,1967年4月12日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金初字第3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晓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叶树盛,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喜莲,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职工。
被告:管亚娜,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青念,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东广,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金玉民,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濮阳县支行)因与被告管亚娜、崔青念、常东广、金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4日诉至法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濮阳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叶树盛、被告常东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玉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亚娜、崔青念经经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储蓄濮阳县支行诉称:2011年8月17日被告管亚娜、崔青念、常东广、金玉民自愿组成农户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2012年9月10日被告管亚娜、崔青念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管亚娜、崔青念贷款10万元,期限11个月,年利率14.58%,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截至2014年2月20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管亚娜、崔青念、常东广、金玉民均未按约定还款,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收回到期全部贷款;被告管亚娜、崔青念归还借款本金20170..81元,利息30611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4年2月20日止,以后利息另计)。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常东广辩称:管亚娜、崔青念在原告处是否贷款、贷款多少、被告常东广都不清楚,后来原告的工作人员找被告,让被告还款,被告才知道有欠款23000多元,原告处有被告的电话,在管亚娜、崔青念贷款时,原告应该通知被告一下,但原告没有通知被告,现在原告要求承担偿还责任,被告不同意,被告不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管亚娜、崔青念经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到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金玉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原告针对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小额贷款协议书》。2、《小额联保借款合同》。3、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发款单,贷款借据。4、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借款人身份信息证明。5、农户小额贷款客户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6、联保人身份信息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7日被告管亚娜、崔青念、常东广、金玉民、梁进生、张少娟六人自愿组成农户联保贷款小组,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由六被告相互之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9月10日被告管亚娜、崔青念以进种子、化肥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管亚娜、崔青念贷款贷款100000元,期限为11个月,年利率14.58%,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截至2014年8月18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管亚娜、崔青念均未按约定还款,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收回到期全部贷款,被告常东广、金玉民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管亚娜、崔青念仍欠借款本金8170.81元元,利息4963.36元,以后利息另算;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管亚娜、崔青念,被告常东广、金玉民互负连带责任
另查明:2012年9月份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1年短期贷款年利率为6.00﹪。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记录单、手工借据、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贷款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商户小额贷款客户家庭情况调查表联保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贷款发放记录单各一份等证据在卷,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管亚娜、崔青念、常东广、金玉民与原告邮政储蓄濮阳县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双方已形成小额贷款联保关系,四被告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管亚娜、崔青念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常东广、金玉民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8月17日被告管亚娜、崔青念、常东广、金玉民、梁进生、张少娟六人自愿组成农户联保贷款小组,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六被告相互之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2年,2012年9月10日被告管亚娜、崔青念的借款在该期限内,故被告常东广辩称原告所诉该笔借款没有向其告知,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利息要求按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5.3%计算及要求逾期后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计算的请求,因系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管亚娜、崔青念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县支行借款8170.8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计算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常东广、金玉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8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县支行承担331元,被告管亚娜、崔青念、常东广、金玉民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连军
审 判 员 : 薛 利
人民陪审员 :王东岭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增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