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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合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禹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二合,男,1974年3月16日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禹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二合,男,1974年3月16日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二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闫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二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李二合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宗申125型两轮机动摩托车,沿开封市五一路自北向南行驶至禹王台区五一路与魏都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二合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46mg/100ml。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二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402690)血醇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酒精检验系统升级血样无法检验的通知、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购车收据及资料、照片、开封市公安局朱仙镇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二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二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杨 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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