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禹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战军,男,1973年10月23日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4)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战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战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ZJ257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地下道南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战军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12mg/100ml。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陈战军的供述和辩解、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单、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战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战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战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ZJ257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行驶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五一路地下道南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从被告人陈战军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42.12mg/100ml。被告人陈战军具有C1驾驶资格。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陈战军的供述、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4-1359)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战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战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杨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