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民初字第1097号 原告陈晓旭,女,汉族,1991年6月28日生。 被告陈辉,女,汉族,1975年9月14日生。 被告陈东,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生。 被告陈超,男,汉族,1981年5月21日生。 原告陈晓旭诉被告陈辉、陈东、陈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旭,被告陈辉、陈东、陈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晓旭诉称,我和被告兄妹四人,同为孙花枝的子女。其中陈辉是长女,陈东为长子,陈超是次子,自己排行最小。父亲陈国庆已与母亲于2000年10月10日离婚。外公孙风明已于1977年病故,外婆陈玉芳已于1999年病故。2002年母亲孙花枝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8号院3号楼507室的房屋一套。2014年3月12日,母亲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生前在河南省通许县竖岗镇居住。现为了便于自己在北京生活,减少以后可能产生的矛盾,特要求继承母亲遗留的该套房产。 被告陈辉辩称,自己自愿放弃继承权,同意该套房子留给陈晓旭。 被告陈东辩称,自己自愿放弃继承权,同意该套房子留给陈晓旭。 被告陈超辩称,自己自愿放弃继承权,同意该套房子留给陈晓旭。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三被告同为陈国庆和被继承人孙花枝所生的子女。2000年10月10日,孙花枝与陈国庆在通许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孙花枝的父亲孙凤明、母亲陈玉芳分别于1977年、1999年死亡。2002年6月14日,孙花枝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8号3号楼507号及上跃层1房产一套(以下简称“该套房产),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孙花枝,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时间为2004年12月2日,房产证号为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4507。孙花枝于2014年2月25日死亡。孙花枝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陈晓旭及三被告陈辉、陈东、陈超。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均声明放弃对该套房产的继承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死亡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离婚证复印件、三被告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房产系孙花枝的个人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原、被告作为孙花枝的子女,均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现因三被告均同意放弃对该套房产的继承权,且被继承人孙花枝又无其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故对原告要求继承该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8号3号楼507号及上跃层1房产(证号: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4507)归原告陈晓旭所有。 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原告陈晓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厉 东 代理审判员 陈 辉 人民陪审员 郑建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振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