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民初字第1359号 原告郭某某,女,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系原告郭某某弟弟。 被告周某某,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红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周某甲、周某乙。由于被告多年以来不务正业,对家庭不尽为人夫、为人父之责任,在生活上不检点常年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且经常打骂原告,被告的种种行为让原告伤透了心,深感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早已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坚决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次子周春旺由被告周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婚后共同财产归两个儿子所有。 被告周某某未答辩。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4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于1994年9月13日生育长子周某甲,2001年2月9日生育次子周某乙。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生气打架,被告周某某婚外与他人生育一子。现原告郭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次子周春旺由被告周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相关陈述、结婚证、户口本、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相关照片等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余载,并育有两子,理应相濡以沫,同甘共苦,但被告周某某却婚外与他人生育一子,其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郭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次子周某乙表示愿随被告周某某生活,应尊重其意愿。原告郭某某明确表示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后生活困难,故不宜再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郭某某和被告周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子周某乙由被告周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郭某某承担150元,被告周某某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向永 审判员 张闯开 陪审员 杨运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渠长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