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刑初字第411号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2011年10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28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贺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赵谦(在逃)冒充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工作人员,以能帮助通许县四所楼镇陈庄村养殖户陈某某申请政府扶持金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5500元。 2、2009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赵谦冒充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工作人员,以能帮助通许县四所楼镇赵辉村养殖户李某乙申请政府扶持金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13000元; 3、2009年9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赵谦冒充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工作人员,以能帮助通许县朱砂镇俄李庄村养殖户李某丙申请政府扶持金为由,骗取李某丙人民币13000元。 4、200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赵谦冒充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工作人员,以能帮助通许县长智镇老王庄村养殖户陈某某申请政府扶持金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3000元。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亲属已将上述赃款全部退交公安机关,现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予以证实。且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永超 审判员 陶思庄 审判员 文小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兰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