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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2009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2009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0月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11月6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4年3月20日出生。2013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2月2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12月25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9月1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2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12月22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丙,男,1958年2月9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9月1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8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12月22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贺荣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3月份,被告人于某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3500元的价格将一辆蓝色全封闭式大江牌电动三轮车卖给被告人陈某甲,后陈某甲又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丙,后陈某丙将该车退还给陈某甲,陈某甲又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乙,陈某乙将车存放在家中并使用。经查该车系鲍某某的被盗车辆,现已退还给鲍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800元。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于2014年9月11日被抓获,被告人于某某于2014年10月1日被抓获,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2月22日被抓获。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或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车辆也已退还给失主,可以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陈某乙、陈某丙均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陈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于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陈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陈某乙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陈某丙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文小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兰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