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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进华涉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进华,曾用名徐志刚,男,1968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680804301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曲屯镇安洼村徐庄667号。2013年3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进华,曾用名徐志刚,男,1968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680804301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曲屯镇安洼村徐庄667号。2013年3月28日,因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被洛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洛宁县看守所。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4)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进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孝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进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秋天,被告人徐进华到西山底乡彭洼做竹活,认识了被害人彭京豹,在洛宁县西山底乡彭洼村干活期间,被告人徐进华谎称能帮助该村村民彭京豹办低保,先后四次骗取彭京豹现金5100元。
另查明,2013年3月28日,徐进华因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被洛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进华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进华的讯问笔录,被害人彭京豹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家庭情况说明,被告人徐进华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洛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徐进华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进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徐进华因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被洛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系前科。被告人徐进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属坦白。故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进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徐进华的刑期从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海萍
代理审判员  陈 瑾
人民陪审员  赵泽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 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