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曾用名王曾用),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牛国立,鲁山县张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女,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是赡养纠纷,本案中追索赡养费的一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王某乙已经死亡,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智慧 审判员 朱 晓 审判员 张姗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锦雯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