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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曾用名王曾用),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牛国立,鲁山县张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曾用名王曾用),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牛国立,鲁山县张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女,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是赡养纠纷,本案中追索赡养费的一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王某乙已经死亡,本案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智慧
审判员  朱 晓
审判员  张姗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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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