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二终字第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梅。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钢。 上诉人张雪梅与被上诉人张雪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湛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雪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4)湛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上诉人张雪梅。 审判长 张大民 审判员 郭国会 审判员 万军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邢晓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