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明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朱书锋,该公司经理。 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字(2014)第026号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按时履行。在执行中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对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字(2014)第026号裁决书不服,并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决定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平顶山仲裁委委员会仲裁字(2014)第026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一平 执行员 茹东海 执行员 康鸿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璐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