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初字第96号 原告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延兵,男,系该公司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彭文增,河南炳东律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初字第96号
原告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平顶山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延兵,男,系该公司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彭文增,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冯建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边芳,女,系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树斌,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筑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平顶山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广厦建筑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厦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延兵、彭文增,平顶山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边芳、马树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厦建筑公司诉称:2004年12月,广厦建筑公司与平顶山建设局签订《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生产检测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平顶山建设局不直接以拨付现金的方式支付工程款,而是以建筑面积交换(置换)方式向广厦建筑公司支付。即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平顶山建设局将位于平顶山市中兴北路东28号的建设大厦产权面积置换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生产检测综合楼1:1.3的比例进行置换,并办理产权交付手续。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照工程造价优惠15%以支付现金方式据实结算。2008年9月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生产检测综合楼交付建设局使用,建筑面积20671平方米。2008年12月3日双方对建设大厦进行管理交接,按照置换比例,检测综合楼多建521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检测综合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平顶山建设局应将建设大厦的土地使用证、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房产证、施工设计图纸、竣工资料等有关手续移交给广厦建筑公司并承担相关费用。但平顶山建设局除在2008年12月3日移交建设大厦管理权外,未办理土地、房产等过户手续。致使因无合法产权手续,在出租、出售时受到限制,据估算,自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五年建设租金收入450万元。现起诉请求:1、平顶山建设局按约为广厦建筑公司办理平顶山市中兴北路东28号的建设大厦土地使用证、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房产证等有关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2、平顶山建设局支付多建521平方米价款65.55万元;3、平顶山建设局承担因迟延办理过户手续给广厦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450万元;4、本案一切诉讼等费用由平顶山建设局承担。
平顶山建设局答辩称:1、广厦建筑公司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费用无事实依据。虽然《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生产检测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进行置换,但事实上原建设大厦是通过拍卖程序由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拍取得所有权。即合同约定的置换事实没有发生,平顶山建设局无法按约履行,更不可能承担相关费用。2、广厦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多建面积款也因上述原因无法依约履行。3、广厦建筑公司要求平顶山建设局承担损失45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平顶山建设局将原建设大厦交付河南广厦集团后,该集团一直在收取租金,该行为属不当得利,平顶山建设局保留追偿的权利。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广厦建筑公司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发包人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与平顶山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生产检测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对工程名称、地点、内容、开工、竣工日期、承包范围、质量标准、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发包人不直接以拨付现金的方式支付工程合同价款,而是以建筑面积交换(置换)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即当承包人完成施工设计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发包人将位于平顶山市中兴北路东28号的建设大厦产权面积与承包人完成的该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进行置换,并办理产权移交即以平方米为单位,建设大厦1平方米置换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生产检测综合楼1.3平方米。建筑面积交换后的差额部分,面积多余方给面积欠缺方按工程造价(平方米造价)优惠15%的计算方法,以支付现金的方式给另一方按实结算。超过建设大厦现有建筑装饰装修标准部分由发包人投资承包人施工计入追加合同价款。第三十一条:其它31.1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生效后,发包人开始办理平顶山市中兴北路东28号的建设大厦的土地使用证、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房产证等有关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新建的生产检测综合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发包人将建设大厦的土地使用证、建筑消防验收合格证、房产证、施工设计图纸、竣工资料等有关手续移交承包人。
2008年12月3日河南广厦集团与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就平顶山市中兴北路东28号的建设大厦进行了交接。
2013年10月28日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对平顶山市中兴路28号2650.6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进行出让。2013年11月27日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平顶山市中兴路2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12月10日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另查明,2005年11月23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平顶山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生产检测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交接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广厦建筑公司请求依据《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生产检测综合楼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置换的条款请求办理平顶山市中兴北路东28号的建设大厦土地使用证等过户手续,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杜军伟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 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