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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与全俊基、张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终字第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 代表人马金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杰,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终字第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
代表人马金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杰,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俊基,男。
委托代理人豆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果,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天军,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文登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全俊基、张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全俊基于2014年7月30日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天军、太平洋财险文登支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12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叶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文登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险文登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玉杰,被上诉人全俊基的委托代理人杨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张天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12月20日12时许,全俊基驾驶豫A21189号轿车沿兰南高速公路行驶至174KM+800m处(叶县段)时,与张天军驾驶的鲁K47395号重型半挂货车(黑BW305挂)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大队作出第06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俊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天军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此次事故造成豫A21189号轿车产生车辆维修及配件费共计285000元。
原审另查明,全俊基系豫A21189号轿车所有人;张天军系鲁K47395号车辆所有人,鲁K47395号车在太平洋财险文登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5月3日起至2014年5月3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审认为,全俊基驾驶豫A21189号轿车与张天军驾驶的鲁K47395号重型半挂货车(黑BW305挂)发生碰撞,造成豫A21189号轿车产生车辆维修及配件费共计285000元。该事故经平顶山市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大队认定:全俊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天军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全俊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由于鲁K47395号车在太平洋财险文登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太平洋财险文登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122000元内对全俊基予以赔偿。由于全俊基的诉请数额可通过保险得到赔付,因此,对全俊基要求张天军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赔偿全俊基经济损失1220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全俊基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负担。
太平洋财险文登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依法在交强险分项判决太平洋财险文登支公司赔偿全俊基车损限额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审查明事实不清,未依法查明赔偿责任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及证据。
全俊基答辩称,交强险分项赔偿的条款与保险法及相关民事法律相违背,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合法有据。请求维持原判。
张天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原审查明的证据、事实相一致。另查明:1、全俊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豫A21189号小型轿车所有人是全俊基,品牌是奥迪,注册日期:2013年8月16日。2、2014年4月21日河南华达汽车销售服务开具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豫A21189维修及配件合计285000元。豫A21189维修明细显示:配件282452元,工时15000元,合计297452元。该维修明细加盖“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河南奥迪经销商售后服务专用章”。
本院认为,2013年12月20日12时许,全俊基驾驶豫A21189号轿车沿兰南高速公路行驶至174KM+800m处(叶县段)时,与张天军驾驶的鲁K47395号重型半挂货车(黑BW305挂)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大队第06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俊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天军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对于以上案件事实及事故责任划分,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豫A21189号轿车所有人全俊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事故次要责任人张天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鲁K47395号重型半挂货车在太平洋财险文登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全俊基的损失由太平洋财险文登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全俊基请求太平洋财险文登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22000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太平洋财险文登支公司上诉认为对于超出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部分不应由该公司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杜军伟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秋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