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189赵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赵 某 某 犯 盗 窃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卫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
赵 某 某 犯 盗 窃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卫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平顶山市竹园村尹某某家里盗窃时,被尹某某发现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平顶山市卫东区竹园村尹某某家,翻墙入院入室实施盗窃时,被尹某某发现。尹某某报警后,将赵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被害人尹某某、陈某某的陈述相一致,且有平顶山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盗窃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赵某某报警录音、前科查询情况说明,亦有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冉指挥
人民陪审员  徐浩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琳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191樊南方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