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2-50-1号 申请执行人随向阳,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郑继涛,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案由;债权纠纷。 关于原告随向阳诉被告郑继涛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2011)汝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是3450元(含诉讼费50元公告费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郑继涛之妻史雪利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房山支行修造厂储蓄所有存款划拨3988元。划拨后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汝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莉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