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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政与马军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637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政,男,194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马军营,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孙永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军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637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政,男,194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马军营,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孙永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军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军营履行了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永政向本院递交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