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637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政,男,194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马军营,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孙永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军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军营履行了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永政向本院递交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