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507号 申请执行人丁文,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邢根杰,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宋改军,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邢春海,又名邢海,男,194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宋爱,女,195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申请执行人丁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根杰、宋改军、邢春海、宋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丁文向本院递交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