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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婵与汝州市昌荣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614-1号 申请执行人陈金婵,女,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昌荣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村。 法定代表人邵瑞杰,系该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614-1号
申请执行人陈金婵,女,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昌荣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村。
法定代表人邵瑞杰,系该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金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昌荣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下发了(2014)汝执字第614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汝州市昌荣煤矿有限公司在汝州市煤炭工业局的煤矿关闭补偿款1747166.54元,划拨后申请执行人写出结案证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汝民初字第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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