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394-2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晋振强,男,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郑二要,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宋巧利,女,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二要、宋巧利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1年9月6日作出的汝计生征字(2011)第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2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汝计生征字(2011)第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