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477号 申请执行人林书丹,女,194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现民,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林书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现民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林书丹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向本院递交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