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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书丹与杨现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477号 申请执行人林书丹,女,194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现民,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477号
申请执行人林书丹,女,194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现民,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林书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现民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林书丹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向本院递交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