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汝执字第2014-361-2号 申请执行人杜明月,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申请执行人王嘉文,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赵玉波,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满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艾胜虎,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艾丽曼,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常志远,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孟俊峰,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闻喜县。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明月、王嘉文、赵玉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胜虎、艾丽曼、常志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2013)汝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汝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李小强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亚莉 |